|
![]() |
| 首页 > 军衔等级 |
【军衔介绍】
军衔是指军队中对不同职务的军人授予的等级称号,军衔将军人的荣誉称号、待遇等级和职务因素融为一体,使其兼有调整部队指挥关系和调整个人利益关系的两种功能。军衔分为永久军衔和临时军衔两类。一般称军衔是指永久军衔。 军衔一般分为帅、将、校、尉、士官、士兵6等。(部分国家不设元帅级别),每级再细分数级。军衔制度的意义,主要是有利于提高军人的荣誉感和责任心,加强军队的组织纪律性,方便部队的指挥与管理,促进正规化建设,对国际联盟作战和军队间交往也具有重要作用。
1955年~1965年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(大元帅实际未授予); 大将、上将、中将、少将; 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 大尉、上尉、中尉、少尉 1988年--1994年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、大将和大尉,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。军官军衔设3等11级, 将官:一级上将、上将、中将、少将; 校官: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 尉官: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 海军、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“海军”、“空军”。专业技术军官,在军衔前冠以“专业技术”。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:士官:军士长、专业军士; 军士:上士、中士、下士; 兵:上等兵、列兵。 1994年5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》的决定。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,将官:上将、中将、少将; 校官: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 尉官: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 1995年9月10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》规定,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: 少将;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 1999年6月 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重新修订发布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》,士兵的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:志愿兵役制士兵:六级士官、五级士官、四级士官、三级士官、二级士官、一级士官;义务兵役制士兵:上等兵、列兵。 2009年年底前(尚未实施) 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《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》,全军和武警部队年底前将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。 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,称谓由低至高为 下士、中士、上士、四级军士长、三级军士长、二级军士长、一级军士长。
|
|
|